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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群律師事務所律師函 受文者:詛咒網負責人

JJH •  2024-10-18 18:58:58 •  19次浏覽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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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群
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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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詛咒網負責人

地址:
速 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113)北和字第1131018001號函
附件:如文

主旨:為代本所當事人張允豪先生函,貴網站負責人請於函到儘速處理刪除張允豪先生留言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本函係依本所當事人張允豪先生委任意旨辦理。
二、 茲據本所當事人委稱:「
(一) 本人張允豪(於貴網站之暱稱為JJH,會員ID:1376)分別於民國(以下同)113年7月29日17時54分41秒分別於貴網站留言『主旨:周錫熙廢物被學校開除,內文:周錫熙廢物教授什麼都不會硬拖學生延畢,趕緊被學校開除』、同日21時15分59秒留言『主旨:周錫熙去死,內文:爛東西甚麼都不會還要害大家,利用完我們就把我們大家丟了,祝你這禮拜就去死』、113年8月3日22時31分16秒留言『主旨:被車撞死懶趴爛掉,內文:吳胤辰這禮拜日被車撞死一死』等上述三則留言,後本人欲自行刪除前開留言與貼文,惟貴網站所設置之刪除鍵均無法刪除任何貼文,亦無其餘管道得供本人依其內心意思將本人曾發佈過之留言予以移除,本人已不願再為前開留言之詛咒,故特請貴網站協助移除前述三則詛咒留言。
(二) 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倘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架設網站為一定營業之服務,平台使用者發表文章及資料公布於其網路平台上,得供他人點選,其行為自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倘經平台使用者檢舉或告知,網路平台上存在侵害其名譽之言論,請求刪除該言論時,本於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對於該平台有管理及控制權限,並為兼顧平台使用者之表現自由及被害人之權益保護,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應有適當之審核作為義務,如有相當理由足認確屬侵害名譽之言論,更有採取防止措施之作為義務。倘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未為任何審核,或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屬侵害名譽之言論而未為任何防止措施,猶令該侵害名譽之言論繼續存在,自屬違反作為義務,亦可成立不作為侵權行為。
(三) 貴網站負責人應於函到後儘速協助處理本人於貴網站之刪除留言事宜,若貴網站未為相應之留言刪除處理,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貴網站負責人將涉及名譽侵害之不作為侵權行為,亦恐構成刑事公然侮辱、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希查照辦理,切勿自誤。
   」等語前來。
三、 爰代當事人函達如上,請貴網站於函到7日內儘速刪除前開留言,請查照為荷。
四、 前述本所當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訊,經核並無不實,爰代函達如上。

正本:詛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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